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龍穴酒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演
被
上 訴人 得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榮元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分別於107年12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
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