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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龍穴酒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演 被 上 訴人 得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榮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分別於107年12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 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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