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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35號 原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李純安律師       鄒純忻律師 複 代 理人 師彥方律師       黎銘律師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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