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35號
原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
李純安律師
鄒純忻律師
複 代 理人 師彥方律師
黎銘律師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