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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思源 訴訟代理人 劉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臨實業有限公司因105年建字第259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 萬柒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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