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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7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178,699元,及 自10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6,178,699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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