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7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178,699元,及
自10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
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6,178,699元(至法定
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