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2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