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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2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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