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良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樺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29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5,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