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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樺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29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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