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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 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6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 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51,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51,265元(至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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