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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原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   告 徐致勳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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