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原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裕琦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被 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 告 徐致勳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