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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致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 零參佰伍拾伍元(840,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 佰柒拾伍元(13,87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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