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致勳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
零參佰伍拾伍元(840,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
佰柒拾伍元(13,87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