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裕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致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
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7年4月1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
所載係
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63萬6,05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