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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致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 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7年4月1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 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63萬6,0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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