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8號 原   告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祈均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9,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 ,0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