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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皇盟工程企業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昱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萬貳 仟零肆拾伍元(16,602,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柒 仟貳佰伍拾貳元(237,25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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