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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6萬5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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