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6萬52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37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