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4號
原 告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嘉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肆
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