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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4號 原   告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嘉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肆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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