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京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冠銘
被
上訴人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6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
柒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零玖佰
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