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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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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京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銘 被上訴人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6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 柒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零玖佰 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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