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施工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 第36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