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治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
第36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