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84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周聖皓律師       孔繁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煥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明玉即鑫宇科技工程行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追加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萬捌仟 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零捌 元,扣除反訴原告先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仟參拾陸 元(即反訴被告許明玉即鑫宇科技工程行部分),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