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0號 原   告 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溪州 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 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