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松鐵
被 告 鎧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彩專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
律師
周奇杉律師
陳清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
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