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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松鐵 被   告 鎧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彩專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周奇杉律師       陳清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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