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法定
代理人 廖文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聲
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099,945 元及利息】,並就廢棄部分
駁回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全部上訴。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肆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