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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廖文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聲 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099,945 元及利息】,並就廢棄部分駁回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肆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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