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3號
原 告 張秋月即千業實業社
訴訟
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被 告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恕雯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