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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6號 原   告 展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煌 原   告 臣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096 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 (計算式:9,784,361+1,132,152+5,220,000=16,136,5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原告僅繳納108,096 元,尚欠肆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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