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文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
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
。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644 萬9,62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為止,
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4 萬
9,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2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