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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644 萬9,62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為止,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4 萬 9,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2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