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代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