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建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楊俊輝
簡炎申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中華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
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5,9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3,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