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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楊俊輝       簡炎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5,9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3,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