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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劉偉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987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萬525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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