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聖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勤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萬06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
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