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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勤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萬0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 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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