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原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源源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104仲聲和字第074號仲裁事件,經本院屢次函詢仲裁進度均未見進展,最近1次函詢仲裁協會略覆以:「…
相對人迄今仍未選定
仲裁人,仲裁庭尚未組成」,有該協會112年3月13日(112)仲業字第1120241號函文附卷
可稽。是為免訴訟久懸損及
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