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敏
上 訴 人 洪世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瑋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5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因
本
件上訴所得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各為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