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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敏 上 訴 人 洪世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瑋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5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因本 件上訴所得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各為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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