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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興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鳴林即蕭明仁 被   告 詠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紹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有 明文。 二、依卷附兩造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11條約定:「工程進行中或 完工後,雙方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執或歧見時,甲、乙雙方 同意依有關法令、習慣並本著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發生 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 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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