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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邦投資有限公司、俞一欣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9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419元(計算式:1,448 ,555-566,136=882,41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4,5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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