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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4號 原   告 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榮邦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俞一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榮邦投資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榮邦投資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 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一及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項次「玖」,「本院 認定」欄下「原契約工程款」欄與「追加工程款」欄之記載 ,與附表二中項次「玖」中「金額」(即原契約工程款)欄 與「追加工程款」欄之記載正好相反,因附表一已於「本院 認定」欄下「備註」欄記載「另詳附表2」等語,足見附表 一係以附表二為基礎,其有上述記載相反之情形,應屬誤寫 之顯然錯誤。又附表一其他部分,以項次「玖」為計算基礎 者,因前開記載相反之情形,其後續之計算數額亦因而發生 誤算。另因附表二之EXCEL檔案中部分運算指令設定有誤, 亦衍生誤算之情形。故本院就上開誤寫、誤算情形,修正附 表一、二檔案中數值內容,調整並重新執行相關運算指令, 重新產製附表一、二,以為更正。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既 以附表一項次「貳拾」(即「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之 「本院認定」欄所載為據,亦應一併更正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