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間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
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
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366 元(計算式
:5,997,643 -985,277 =5,012,366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