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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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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 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366 元(計算式 :5,997,643 -985,277 =5,012,36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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