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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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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昌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榮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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