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昌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勝榮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