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賀揚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瑩武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正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葉文正到
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