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1號 抗 告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 對 人 立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0 日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訟 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 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本件本票 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 足。相對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 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聲請人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下稱爭系本票),付款地在臺北市, 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時,並未具體陳 述說明其究係於何地、向何人以何種方式提示系爭本票,亦 未提出任何合於法定方式提示之證據,自難認相對人對抗告 人已為合法之付款提示,實則相對人並未於民國104 年11月 25日、同年12月25日系爭本票到期後,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向抗告人當面提出系爭本票之正本為付款之請求,是相對人 所為本票裁定之聲請自非法,提起抗告請准廢棄原裁定 云云。 四、經查,系爭本票從形式上觀之,要件並無不合,而原審就系 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記載事項,合 於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依同法第123 條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未提示 系爭本票云云,系爭本票既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但書之規定,相對人執系爭本 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主張其於到期日後提示不獲付 款,即為已足,自難認抗告人所辯為可採。又相對人執系爭 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業據提出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 理由單(退票日:104 年11月25日、12月25日;退票理由: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在卷可憑(見105 年度司票字第23 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足認相對人業持系爭本票經提示而 未獲付款,是抗告人要求本院通知相對人到庭或具狀說明已 為付款提示之事實,應無必要。從而,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 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105 年度抗字第14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支票號碼 │備 考│ ├──┼───────┼─────────┼───────┼─────┼──────┤ │001 │104 年9 月16日│685,299元 │104年11月25日 │BM0000000 │ │ ├──┼───────┼─────────┼───────┼─────┼──────┤ │002 │104 年9 月16日│1,370,597元 │104年12月25日 │BM0000000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