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63號 抗 告 人 積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相 對 人 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連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付款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7 款、第5 項、第123 條定 有明文。又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性質,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既已就上開事件專訂係以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則該事件自為專屬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準此,執票人 就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以付款地為管轄法院,如本票未 載明付款地,即應以發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執有相對人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雅瑟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9 紙,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並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為證,然稽之如附表所示本票 ,其上均未記載付款地,僅記載發票地為改制前臺中縣○○ 鎮○○路○ 號(改制後為臺中市○○區○○路○ 號),依前 揭說明,應以發票地之臺中市○○區○○路○ 號為付款地, 依法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專屬管轄, 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從而,原裁定將本件對於如附表所 示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移送臺中地院,依法並無違誤,抗 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主張雅 瑟公司為雅瑟中港公司總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且前 曾以雅瑟中港分公司為相對人向臺中地院聲請就附表所示本 票准許強制執行,惟經臺中地院於105 年1 月20日以104 年 度司票字第7646號裁定認定雅瑟中港分公司並非適格當事人 予以駁回,而本院卻將本件移送臺中地院,抗告人無所適從 部分。本院審酌附表所示本票,其上之發票人均為雅瑟公司 ,且依前述發票地均為臺中市○○區○○路○ 號,則執票人 應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以發票人即相對人向發票地之臺 中地院就如附表所示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算日 │ │ ├──┼──────┼─────┼───────┼──────┤ │001 │104年3月24日│23,715元 │104年5月29日 │TH127592 │ ├──┼──────┼─────┼───────┼──────┤ │002 │ │13,838元 │104年6月15日 │CH356363 │ ├──┼──────┼─────┼───────┼──────┤ │003 │104年3月25日│19,720元 │104年6月25日 │TH699949 │ ├──┼──────┼─────┼───────┼──────┤ │004 │104年3月24日│23,715元 │104年6月30日 │TH699931 │ ├──┼──────┼─────┼───────┼──────┤ │005 │104年3月25日│19,720元 │104年7月24日 │TH127568 │ ├──┼──────┼─────┼───────┼──────┤ │006 │104年3月24日│22,540元 │104年8月18日 │TH699862 │ ├──┼──────┼─────┼───────┼──────┤ │007 │104年3月25日│19,720元 │104年8月25日 │TH127612 │ ├──┼──────┼─────┼───────┼──────┤ │008 │104年3月24日│22,540元 │104年9月18日 │TH699900 │ ├──┼──────┼─────┼───────┼──────┤ │009 │104年3月24日│22,540元 │104年10月16日 │TH699817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