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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相 對 人 震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2月3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 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 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 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 ,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 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 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 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94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裁定意 旨參照)。又依票據法第69條第2、3項規定,匯票上載有擔 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為交換 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5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為獲付款, 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 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於系爭本票到期後,由其法定代 理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9條第1項、第95條前段規 定,執系爭本票向抗告人請求付款,並就此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認已踐行付款之提示而合於行使追索權之要件,本不得 對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應非適法。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 云云。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 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 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 第123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雖抗辯相對 人未為付款提示云云,惟系爭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但書規定,及上開實 務見解,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 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相對人未 為提示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僅空言抗辯相對人就系爭本票 未為付款之提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況查卷附 之系爭本票(影本)中有2張記載「本本票指定臺灣土地銀 行長安分行為擔當付款人屆期憑票由發票人支票存款帳戶內 照付」(即附表編號2、4所示本票),其餘3張記載「本本 票指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為擔當付款人屆期憑票由 發票人支票存款帳戶內照付」,且5張本票均蓋有「拒絕往 來戶」之戳章,並均有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見本院 105年度司票字第1873號卷第4至8頁),足認相對人已依票 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9條第2、3項規定,向票據交換所 為付款之提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張志全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5年度抗字第177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利息起│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算日 │ │ ├──┼───────┼──────┼───────┼─────┤ │001 │104年8月17日 │ 152,943元│104年11月10日 │ZC 0000000│ ├──┼───────┼──────┼───────┼─────┤ │002 │104年9月16日 │ 184,314元│104年11月25日 │BM 0000000│ ├──┼───────┼──────┼───────┼─────┤ │003 │104年8月17日 │ 152,943元│104年12月10日 │ZC 0000000│ ├──┼───────┼──────┼───────┼─────┤ │004 │104年9月16日 │ 368,629元│104年12月25日 │BM 0000000│ ├──┼───────┼──────┼───────┼─────┤ │005 │104年8月17日 │ 152,943元│105年1月11日 │ZC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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