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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02號 抗  告  人 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賴柏宏 相  對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周錦強 相  對  人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4日 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柏宏為抗告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抗告 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惠嵐,於民 國105年11月21日變更登記為賴柏宏,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賴柏宏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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