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02號
抗 告 人 立豐開發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賴柏宏
相 對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周錦強
相 對 人 游玉坤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4日
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柏宏為抗告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抗告
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惠嵐,
嗣於民
國105年11月21日變更登記為賴柏宏,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影本附卷
可稽,自應由賴柏宏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