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 年度智字第1 號
原 告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再慶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哲瑋律師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