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
代理人 吳政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
智字第2 號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合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