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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 智字第2 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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