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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開發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間105 年度智字第29 號請求給付開發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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