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天翁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文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上訴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