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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海商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大崴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6,894 元,以起訴 時即民國105年3月2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 率32.847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6,795,847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795,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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