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大崴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堅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6,894 元,以起訴
時即民國105年3月2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
率32.847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6,795,847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795,847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