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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海商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6號 原   告 環宙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2,5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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