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6號
原 告 環宙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勳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2,5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