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開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海商字第5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