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林裕展
王懷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依
上訴聲明載為新台幣
參仟肆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肆
佰柒拾貳元,上訴人全未依法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認為
上訴不合法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