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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林裕展       王懷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載為新台幣 參仟肆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肆 佰柒拾貳元,上訴人全未依法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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