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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林芯聿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質女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6,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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