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林芯聿
訴訟
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質女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6,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