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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詩揚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瑞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蓋 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 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 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 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 、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 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 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 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 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所 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每月 收入情形、有無補助及津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有 無商業保險之經濟狀況等節,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裁定( 下稱系爭補正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 資料,系爭補正裁定業於105 年8 月25日因未獲會晤本人, 而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斯時聲請人尚未委任代 理人陳瑞和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8頁)。然聲請人未為任何補正,又委任代理人於105 年9 月1 日提出與其於105 年4 月11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時 主張未盡相符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及相關資料到院 (見本院卷第19至38頁),本院因而認為有詳予調查訊問聲 請人本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上開資料之機會,乃指定 105 年11月18日上午10時0 分為調查期日,該調查期日通知 書已於105 年11月1 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交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受僱人,同日並合法送達於聲請人委任之代理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雖聲請 人及其代理人均於調查期日到場,且聲請人稱其係以105 年 4 月11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時所提資料及調解程序中所 陳報主張為準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及背面),並經本院命 於7 日內依系爭補正裁定補正前所要求之資料,惟聲請人及 其代理人迄今仍未補正,堪認聲請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 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依首揭說明,自應 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陳報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103 年4 月1 日起至105 年3 月31日止,有於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歐加油站公司)之薪資收 入702,021 元等語,而依聲請人所提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 行命令、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所示,聲請 人之薪資債權目前正遭法院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 時起遭法院扣薪?自105 年4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 請人每月於西歐加油站公司之實領薪資數額為多少?併請提 出薪轉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到院為佐。 ㈡請說明自103 年4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於西 歐加油站公司之薪資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 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 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街○○○ 號)與聲請人所 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 年度及103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所載戶籍地址(桃園市○○區 ○○里○ 鄰○○○街○○○○ 號5 樓)不同,而聲請人並未主 張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租金,請聲請人說 明自103 年4 月起迄今究竟實際居住於何處?住所地與戶籍 地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址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 址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址房屋之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承前㈢,如聲請人曾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 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 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 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機車油錢600 元,請提出現有留存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 票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手機費1,300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通知、 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雜支及醫療費3,000 元,請說明雜支費及醫療費支出數額各 為多少?並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現有留存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發票、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等)。 ㈧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一年所得稅約3,000 元、 每月需支出所得稅250 元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每月支出 勞健保1,135 元等語,惟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已 記載「公司每月直接從薪水扣除1,135 元」,請說明聲請人 仍主張有此部分支出之原因為何?若不再主張此部分支出亦 請註明。 二、除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號 )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無 其他存摺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 用卡卡款、信用貸款、動產質借」,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 原因。 六、請聲請人提出其與民間債權人星展當鋪、林明治間之借貸證 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相關還款證明,並說 明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還款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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