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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麗娟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聲請本件清算前,先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花旗銀行)寄發存證信函提出前置協商請求,惟花旗銀行迄 未與債務人開始協商等語,請聲請人提出花旗銀行收受前開 存證信函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補充理由狀、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機車1 部,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 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 、車行估價單等)。 ㈡聲請人自陳自97年起至今係以低收入戶身分在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擔任代賬工,平均一個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0,648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2 年間有於「飛行鯨魚有限 公司」之「薪資」收入56,025元、於103 年間則有於「臺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收入900 元,另於102 年、 103 年間均有於「兆鎮國際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之「執行 」收入,請詳為說明自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除擔任代賬工 之薪資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 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 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 存摺影本等)說明其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另請提 出聲請人自104 年1 月起至104 年7 月止、105 年1 月起迄 今擔任代賬工領取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附完整清晰 內頁明細之薪資存摺影本等)。 ㈢聲請人自陳其長女陳姿妤與次女陳芊妤每月均有第三級低收 入戶補助合計約13,000元,另家扶中心認養人每月提供長女 陳姿妤、次女陳芊妤生活費,兩人合計5,100 元等語,請說 明陳姿妤、陳芊妤領有上開2 種補助每月金額各為多少?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 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社會局平價住宅維護費370 元,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臺北市平 價住宅借住契約內容所示,借住期間自103 年12月12日起至 105 年12月11日止,每月維護費為340 元,請說明每月實際 支出數額究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 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4 月 起迄今是否均居於前開住所地(臺北市○○區○○街○○○ 巷 ○ 號4 樓)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另有租屋之情 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房屋租賃契約、每月繳付租金之𠥔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 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瓦斯費平均570 元、手機費750 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費收據、繳款明細、繳費紀錄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清潔用品、盥洗用品、衛生紙、衛生棉等日常生活用品雜支 1,0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 即可)。 ㈦聲請人自陳於92年與前夫離婚後,便獨自一人扶養兩個女兒 迄今,每月需支出陳姿妤扶養費8,500 元、陳芊妤扶養費6, 500 元,請說明前夫陳元忠未分攤扶養費用之原因為何?並 請提出聲請人支付2 名女兒每月補習費之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繳款收據、發票等)。 三、聲請人自陳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無法負擔過於勞累、壓力 太大之工作,致難以覓得穩定工作等語,聲請人如有其他必 要支出項目如醫藥費、健保費等,亦請一併詳實臚列其項目 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醫療費用收據、繳費 收據、發票等)。 四、請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原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補充理由 狀所附者業經聲請人打叉作廢),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 勿提出空白表格)。 六、請聲請人說明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款之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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